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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条约解释方法中的两个重要因素的理解与适用——《条约解释》报告

引 言

规定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五章中的条约解释方法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各项规定中得到较多关注的部分,因为条约解释既是了解规则内容的重要方式,也对条约适用与实施有重要作用[1],因为解释条约是实施条约的必经阶段[2]。而如何对条约进行解释,更是自17世纪以来学者们持续论争的重要的方法论问题[3]。由理查德·加德纳(Richard Gardiner)编写的《条约解释》(TreatyInterpretation)一书,对于解释条约的方法在历史发展方面进行了系统的回顾,对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所规定的条约解释方法及由公约引申出来的规则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是当代条约法领域较新的学术成果。《条约解释》以《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的条约解释方法为基础,以丰富的国内法院、国际性司法机构以及准司法机构的判例法为素材,对于解释条约的方法进行了详细的描述和分析,最终形成了具有一定可操作性的结论。

《条约解释》在内容上的核心是讨论加德纳命名的、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产生的“维也纳规则”(Vienna Rules)。这套规则完全来自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4],是公约第31条到第33条的内容的集合。其中,公约第31条是这套规则中的“一般规则”,是论述的核心。根据加德纳在的划分方法,全书内容可以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围绕条约解释方法的外围展开。第一部分首先介绍了“维也纳规则”所具有的“单一的解释规则的集合”(a single set of rules)性质,然后对于条约解释方法的发展历史进行了的回顾和梳理,最后介绍了在条约缔结过程中如何产生影响解释条约解释过程的素材以及哪些主体会适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来进行条约解释。第二部分围绕条约解释方法的核心——《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到第33条展开,展示了第31条如何以一种“坩埚”式的方法为解释条约的人提供一个在当时对于待解释的条约最准确的理解,其他条文如何在用语的准确含义未能通过适用第31条确定的情况下帮助解释者寻找用语的准确含义。第二部分可以向下细分为三小节。第一小节对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第1款中规定的“用语”、“通常意义”和“目的及宗旨”三个术语进行了深入的探讨;第二小节对于该条第2款和第3款中提及的嗣后实践和嗣后协定如何影响条约解释进行了讨论,重点是“协定”的形式如何对条约解释产生潜在的影响以及嗣后实践这一概念如何和与之相似的概念区别开来;第三小节特别关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第3款(丙)项,对于该项下“任何有关国际法规则”的来源及其含义进行了讨论,特别关注了时际法问题,最后还对该条第4款进行了介绍。第三部分是全书的结论部分,加德纳对于“维也纳规则”从整体上进行了回顾,对规则遭受的批评进行了反击,并对条约解释领域一些新兴的趋势和特殊领域进行了讨论和介绍。

由于《条约解释》全书对于条约解释方法进行了非常详尽的介绍,如果一一详述难免失去介绍的重心,使得这种介绍成为记录作者观点的流水账。所以本文将会通过对于以下两个问题的讨论来引导和介绍《条约解释》书中笔者认为最有启发意义的内容,即如何理解《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第1款。其一,为待解释的条约中的术语寻找定义是否具有条约解释过程的必然起点的地位。其二,待解释的条约的“目的及宗旨”是否在条约解释方法中对于其他因素具有稍高的地位。而在介绍“维也纳规则”的内容之后,本文还将会结合“维也纳规则”的适用问题,讨论在国际刑法领域为何应当适用“维也纳规则”和如何通过适用“维也纳规则”来深入研究国际刑法相关成文法和判例法。最后,本文会结合其他学者的观点,指出书中一些瑕疵。


第一个问题:寻求用语的通常意义是不是条约解释的必然起点?

由于“条约应依其用语按其上下文并参照条约之目的及宗旨所具有之通常意义,善意解释之”[5],而且“善意解释”已经成为指导条约解释的基本原则[6],因此,在“上下文”、“目的及宗旨”和“通常意义”三个因素之中,有可能存在其中一个在解释条约时必须先考虑的因素。假如这种情况属实,那么更有可能成为必须先考虑的因素的是寻求用语的通常意义。例如,在实践中,以待解释的条约的相关用语在某一作准文本中的“通常意义”来作为条约解释的起点是常见的现象[7]。即使是在以较多篇幅考虑用语的上下文的情况下,解释者也是在用语的通常意义不明确或不唯一的情况下才转向考虑上下文的。[8]

根据加德纳的观点,解释待解释的条约中用语的“通常意义”既不是条约解释的必然起点,而且也不是在条约解释的过程中一个孤立的环节。[9]如果希望将解释通常意义作为起点,那么解释者就需要结合《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第1款列举的上下文和条约的目的两项因素以及其他可能相关的因素进行考察。如果在经过这样的考察之后解释者没有得出反对将解释通常意义作为起点的结论的话,那么对于待解释的用语而言,可以将解释其通常含义作为解释的起点。[10]

这一观点对于条约解释领域的一些可能存在的固有看法带来了挑战,但可能只是对于解释者的思维活动有影响,而对于条约解释的表现方式影响有限。加德纳的观点质疑的是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英文文本中首先出现的一项在解释条约时应当考虑的因素,而且质疑一种在实践中常见的做法的合理性。

由于加德纳的观点对于现存的一些看法产生了挑战,因此,笔者认为,需要考虑在与加德纳的论断采取不同立场的观点,在比较中考虑加德纳的观点是否合理。在这类观点中,笔者认为辛克莱尔(I.M. Sinclair)和多尔(Dörr)的论述较有代表性。两人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缔结后不久和生效后接近三十年,在其著作中分别指出,解释条约的起点就是解释条约文本所包含的意思。辛克莱尔援引国际法委员会在提出《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草案时的说法,认为解释条约的起点,就是阐明文本的含义[11]。而多尔则认为,条约解释的出发点是对条约文本进行语言和语法分析,以寻求其通常意义。[12]

对于查找通常意义在条约解释中的出现顺序的这种限制,在笔者看来,可能最终体现为对解释者在解释的过程中的思维过程的指导。从加德纳、辛克莱尔和多尔的论述来看,无论解释者采纳加德纳的观点和辛克莱尔或者多尔的观点,最终都可以表现为将用语的通常意义作为解释的起点。对于采纳加德纳的观点的解释者而言,在他们开始以通常意义指导条约解释的时候,他们的出发点得到了更充分的支持,因为这一出发点是通过解释《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则形成的;而对于采纳辛克莱尔的观点的解释者而言,他们采取的出发点得到的支持并不是来源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对于条约解释的一般规则本身,而是国际法委员会的论述。

从前面的论述可以看出,从加德纳的观点出发,待解释的条约用语的通常意义不能独立地作为条约解释的起点。这种观点是对《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解释结果,虽然可能不能动摇在具体的条约解释实践中的一些思维定势,但是解释者在解释条约时的确应当注意不能孤立地先行寻求用语的通常意义,再通过考虑条约解释规则中的其他因素来“打磨”这个结果。

第二个问题:“目的及宗旨”对于解释条约而言是否具有更重要的意义?

(一)“目的及宗旨”是解释条约时应考虑的一个因素

在条约解释的方法论上,曾有一派学者认为,条约解释需要围绕满足条约的目的及宗旨来开展,要为条约的目的及宗旨实现其效果而服务。[13]但是,这种观点在国际法委员会提出条约法公约草案的时候已经通过后来成为《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第1款的草案案文被摒弃了。[14]对于源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维也纳规则”而言,与上述观点相联系而需要解决的问题可以改写成以下的形式:“目的及宗旨”是否应该在解释条约时天然地具有更重要的地位?

加德纳认为,作为“维也纳规则”中的一般规则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第1款中的“目的及宗旨”,在条约解释的过程中是与该款其他术语共同起作用,来为解释者提供一个在解释条约当时正确的解释的。[15]考虑条约的“目的及宗旨”不是与考虑用语的通常意义及其上下文并列的另一种条约解释方法[16],而是同一套条约解释方法内部的其中一项需要考虑的因素。这一论断与其他对《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进行评注的学者的说法是一致的。[17]

加德纳进一步认为,在解释条约的过程中,不能以条约的目的为理由推翻对于条约文本的解释[18],特别是当对于术语的意义有清晰的结论时[19]。也就是说,条约文本的内涵的范围就是考虑条约目的及宗旨解释条约的极限。[20]

而与适用条约的目的及宗旨解释条约的极限相关的,是对条约的目的及宗旨在条约解释过程中的作用的定位。加德纳认为,考虑条约的目的及宗旨的作用就在于修正用语的通常意义。[21]换而言之,条约的目的及宗旨更像是在条约解释的过程中在多种通常意义之间“过滤”出在解释当时的准确含义的工具,而非在得出解释结果之后另行判断解释结果准确与否的工具。

(二)目的论不应用于为“维也纳规则”进行定性

由于“维也纳规则”涉及对待解释的条约的目的及宗旨的讨论,因此有对这一规则进行评价的学者认为“维也纳规则”在方法论上采取了目的论的方法。按照加德纳的描述,在目的论的观点下,探索条约的“目的及宗旨”是解释条约的过程中的一个独立的过程[22]。《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规定的条约解释方法是否包含目的论的意思,是加德纳和部分学者之间观点出现分歧的一处表现。这两派学者之间的分歧就在于是否“目的论”(teleological)这一标签能否用于“维也纳规则”和产生这套规则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23]需要注意的是,这一分歧本身比加德纳所描述的目的论指导下的方法论与“维也纳规则”之间可能存在的分歧要小。

加德纳反对使用“目的论”这一标签的论述主要围绕两点展开。其一,正确解释条约的方法需要将所有相关的要素都纳入考量范围内,并对它们作出衡量。其二,以目的论方法作为“维也纳规则”的简单替代品(compendious substitute),认为解释者可以在条约文义和对条约的目的进行分析的结果之间进行选择的观点,是对“维也纳规则”本身的背离。[24]

(三)小结

从上述对条约的目的及宗旨在条约解释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讨论中,可以看出,条约的目的及宗旨在条约解释中具有作为一般规则的一部分的重要地位。然而,这一重要地位不能夸大为使得考虑条约的目的及宗旨成为一个独立的条约解释过程,而是应该回归到“维也纳规则”本身,将对条约的目的及宗旨的考量渗透到寻找和确认相关用语准确的含义的过程中。

第三个问题:国际刑法研究与“维也纳规则”的关系如何?

这一个问题虽然不能直接展示“维也纳规则”的内容,但对于如何正确适用“维也纳规则”有重要意义。因为这一问题直接指向“维也纳规则”如何在具体解释条约的工作中得到正确适用。笔者认为,在对于“维也纳规则”的内容进行简要介绍之后,考察在实践中如何适用“维也纳规则”能更好地理解规则的内容及其重要意义。

(一)加德纳对于国际刑法领域条约解释实践的批评

加德纳在结论部分专门对于“维也纳规则”和国际刑法方面的条约解释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讨论。由于《条约解释》一书成书时间相对较早,即使是在第二版修订时可资参考的判例法仍然较少,因此书中对于“维也纳规则”和国际刑法方面的条约的讨论,主要集中在批评20世纪90年代到21世纪前十年间出现的各特设法庭判例法中对于国际人道法相关条约中的用语的解释,以及在早期对于《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以下称《罗马规约》)的解释的批评上[25],而未能结合国际刑事法院近年丰富的司法实践进行评价。总的来说,加德纳对于国际刑法领域的各类司法机构解释条约的做法是持负面看法的,他认为这些司法机构解释条约的论述经常不能依据“维也纳规则”来展开,为保证解释条约的结果的准确性增加了不确定因素。

加德纳认为,虽然有部分学者提出“维也纳规则”至少不应适用于解释《罗马规约》,甚至完全不应在解释国际刑法领域的条约的时候适用,但是,从各特设法庭的判例法的情况看来,不是“维也纳规则”适应解释国际刑法领域的条约的需求,而是解释条约的人没有正确地运用这套规则。[26]他们要么完全不考虑用语的通常意义,也不通过条约解释的一般规则来从数个可能的含义中选择最准确的那一个含义[27],要么在考虑通常意义时忽视词典提供的解释本身就会造成一词多义的现象[28]

笔者认同加德纳的说法。在笔者看来,认为国际刑法领域存在足以排除“维也纳规则”的新规则或者理由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一方面,具有习惯法地位的“维也纳规则”一旦被排除,对于解释国际刑法领域内的条约而言,解释者能适用的解释方法将会在数量上非常有限。另一方面,即使国际刑法领域有一些特有的条约解释方法,例如《罗马规约》第22条第2款所规定的“涵义不明时,对定义作出的解释应有利于被调查、被起诉或被定罪的人”[29],这些方法在单独适用的情况下,既不能覆盖条约解释的各个方面以将“维也纳规则”彻底驱逐出国际刑法领域,也不能在解释与司法机构作为国际组织这一性质相关的条文时得出能保障准确性的结论。例如,即使是挑战《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必然能够用于解释《罗马规约》这一论断的学者,也会承认《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对于解释《罗马规约》第九编的内容,特别是其中的第98条,具有相关性。[30]

(二)“维也纳规则”对于国际刑法研究的意义

笔者认为,加德纳的批评对于涉及对国际刑法领域的司法机构的根本性文件进行解释的研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对于涉及解释《罗马规约》的研究而言,加德纳的批评的意义体现在两方面。其一,由于国际刑事法院在适用《罗马规约》的过程中往往需要先对规约相关条文进行解释,所以,在对法院的司法活动进行评价的过程中,以“维也纳规则”作为考察法院是否恰当地解释规约的指引,能使得相关评价更加有的放矢。其二,由于《罗马规约》仍有部分条文在国际刑事法院的司法活动中未能得到解释,在援引相关条文进行学术研究或者预测法院将来司法活动的趋势的情况下,以“维也纳规则”作为解释《罗马规约》的重要工具,笔者认为是一种可取的做法。

上述第一类意义,笔者认为,以对本巴等人(Bemba et al.)案的判决进行分析为例进行分析可以体现。笔者认为,在该案中,审判分庭在解释《罗马规约》第25条第3款第3项规定的“帮助”(aid)和“教唆”(abet)两个用语的过程,就反映了正确适用“维也纳规则”和脱离“维也纳规则”进行条约解释的表现。

在该案中,审判分庭在解释 “帮助”和“教唆”两个用语时,都采取了查阅词典的方式来寻求这两个用于的“通常意义”。[31]审判分庭在这两处的处理方法都可以被认为是根据“维也纳规则”进入对《罗马规约》的解释过程中。但是,审判分庭在对两个词的“通常意义”进行确认的过程中立刻就采取了不同的处理方法。在确认“帮助”的准确解释时,审判分庭考虑的是《罗马规约》同一项下的其他用语所构成的上下文。而在对上下文进行理解的过程中,审判分庭才求助于其他司法机构的判例。[32]这样的解释方法,从“维也纳规则”的视角看来,可以视作先求助《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第1款确定准确解释未果后通过讨论其他相关规则来确定用语的准确含义。而在确认“教唆”的含义时,审判分庭就直接通过适用其他司法机构的判例来支持自己对于“教唆”的解读。[33]审判分庭在此处的处理方法,就在未能穷尽《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所提供的各种方法来确认含义的情况下,直接通过适用判例法来填补条约解释空白。这种方法是有瑕疵的。

(三)小结

对于国际刑法的研究而言,虽然有特别的解释方法和判例这种具有特别地位的解释素材可资适用,但是,“维也纳规则”对于更好地理解这一领域内的条约是有重要的参考意义的。即使特设法庭因为其设立的基础是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的决议[34],这些决议可能会被视为国际组织的单方行为[35],“维也纳规则”也能通过对自身的演绎来解释这些特设法庭的规约[36]。而对于具有明显的条约性质的《罗马规约》而言,适用“维也纳规则”来进行解释以备适用就显得更加顺理成章。

结 论

正如加德纳在《条约解释》全书最后一小节总结的那样,作为条约解释的起点的“维也纳规则”是一套在善意解释的原则指导和监督下的规则。在这套规则中,解释者要适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整体作为一般规则,而在一般规则不能确定待解释的用语的准确含义时,解释者还需要考虑参考辅助资料以确定相关用语的准确含义。[37]在性质上,“维也纳规则”不是一套机械适用的僵硬的规则[38],在适用的过程中不存在某个一般规则内的要素必然优位于其他要素的情况,而从纵向的角度看,对于这套规则的正确适用的必然结果是接受条约解释结果有可能随着时间流逝而发生变化[39]

在对全书进行整体上较为正面的介绍和评价后,笔者认为还需要指出其他批评者和笔者发现的书中存在的不足。其一,书中虽然使用了大量的案例,但是这些案例是否能够论证作者的论点有待商榷,有评论者认为书中出现了案例本身不能充分证明作者论点的情况[40]。其二,在分析各类案例的前提下,书中甚少在案例分析之后提供结论,而往往在案例分析结束之后立刻转入下一部分的论述,使得相关章节的论述内容丰富但结构显得松散,缺少收束章节的内容。其三,虽然书中对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则的介绍与分析以符合“维也纳规则”的要求的形式从术语的通常意义、上下文背景和历史沿革逐步展开,而且作者也指明将规则切割成小块并且按照《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行文顺序介绍只是权宜之计[41],但是批评者认为这种行文风格可能造成对于论述时引用的判例断章取义的瑕疵[42]。其四,虽然全书使用了大量判例作为论据,但是书中对于司法机构的判例法在条约解释中的地位的讨论是缺位的。即使在嗣后实践部分涉及对于判例法的地位的讨论,加德纳也没有提供一个确切的结论。[43]最后,笔者认为,书中对于考虑缔约各方在缔约当时的目的的批评过于严厉。书中多次明确指出不能以缔约各方的在缔约当时的意图来取代为待解释的条约文本赋予含义[44]。然而,这种批评有与书中梳理的历史和论述相抵触的风险。一方面,《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在其草案的形成过程中受到了考虑缔约各方的目的的哈佛《条约法公约草案》的影响,二者在行文上有相似性,只在对于目的及宗旨的规定上有外延大小上的差距[45]。另一方面,缔约各方的目的也可能以其他形式成为解释条约的素材,如果一概拒绝考虑这些目的,可能会影响条约解释的结果。

总的来说,《条约解释》是一本内容丰富且体系明确的条约法领域的专著。通过对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相关规定进行详尽的解释,这本书起到了对于体现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的条约解释规则“祛魅”的效果。虽然书中存在着一些与案例和立场相关的瑕疵,但是这些瑕疵不影响本书对于条约解释方面的重要贡献。这一点也可以从这本书的各个版本在学术界和实务界得到大量引用[46]中得到证实。


[1] O. Dörr, K. Schmalenbach, 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 A Commentary (2018), 560.

[2] R. Gardiner, Treaty Interpretation (2015), 29.

[3] I. Sinclair, The 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 (1973), 69. See also R. Gardiner, Treaty Interpretation (2015), 61-79.

[4] R. Gardiner, Treaty Interpretation (2015), 5.

[5]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第1款。

[6] R. Gardiner, Treaty Interpretation (2015), 167-81. See also, O. Dörr, K. Schmalenbach, 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 A Commentary (2018), 587.

[7] 《“不使用武力原则”解释中容易出现的三个偏差》,https://mp.weixin.qq.com/s/zFe3hIAVthx1czkyhcon3A.

[8] See J. Stone, Aggression and World Order: A Critique of United Nations Theories of Aggression (1958).

[9] R. Gardiner, Treaty Interpretation (2015), 181.

[10] R. Gardiner, Treaty Interpretation (2015), 185.

[11] I. Sinclair, The 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 (1973), 71.

[12] O. Dörr, K. Schmalenbach, 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 A Commentary (2018), 581.

[13] I. Sinclair, The 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 (1973), 70.

[14] I. Sinclair, The 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 (1973), 71.

[15] R. Gardiner, Treaty Interpretation (2015), 211.

[16] R. Gardiner, Treaty Interpretation (2015), 213.

[17] O. Dörr, K. Schmalenbach, 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 A Commentary (2018), 561.

[18] R. Gardiner, Treaty Interpretation (2015), 211.

[19] R. Gardiner, Treaty Interpretation (2015), 219.

[20] O. Dörr, K. Schmalenbach, 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 A Commentary (2018), 586.

[21] R. Gardiner, Treaty Interpretation (2015), 211.

[22] See R. Gardiner, Treaty Interpretation (2015), 464-5.

[23] R. Gardiner, Treaty Interpretation (2015), 464. See also, O. Dörr, K. Schmalenbach, 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 A Commentary (2018), 584.

[24] See R. Gardiner, Treaty Interpretation (2015), 464-5.

[25] R. Gardiner, Treaty Interpretation (2015), 479-83.

[26] R. Gardiner, Treaty Interpretation (2015), 483.

[27] R. Gardiner, Treaty Interpretation (2015), 479.

[28] R. Gardiner, Treaty Interpretation (2015), 482.

[29] 《罗马规约》第22条第2款。See also R. Gardiner, Treaty Interpretation (2015), 479.

[30] M. Fitzmaurice, O. Elias, P. Merkouris, Treaty Interpretation and the 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 30 Years on (2010), 332.

[31]The Prosecutor v. Jean-PierreBemba Gombo, Aimé Kilolo Musamba, Jean-Jacques Mangenda Kabongo, Fidèle BabalaWandu and Narcisse Arido, Judgment pursuant to Article 74 of the Statute, ICC-01/05-01/13-1989-Red,T.Ch. VII, 19 October 2016, Paras 88-9.

[32]The Prosecutor v. Jean-Pierre Bemba Gombo, Aimé Kilolo Musamba, Jean-Jacques Mangenda Kabongo, Fidèle Babala Wandu and Narcisse Arido, Judgment pursuant to Article 74 of the Statute, ICC-01/05-01/13-1989-Red, T.Ch. VII, 19 October 2016, Para 88.

[33]The Prosecutor v. Jean-PierreBemba Gombo, Aimé Kilolo Musamba, Jean-Jacques Mangenda Kabongo, Fidèle BabalaWandu and Narcisse Arido, Judgment pursuant to Article 74 of the Statute, ICC-01/05-01/13-1989-Red, T.Ch. VII, 19 October 2016, Para 89.

[34] R. Gardiner, Treaty Interpretation (2015), 480.

[35] R. Gardiner, Treaty Interpretation (2015), 22.

[36] Ibid.

[37] R. Gardiner, Treaty Interpretation (2015), 495.

[38] R. Gardiner, Treaty Interpretation (2015), 46.

[39] R. Gardiner, Treaty Interpretation (2015), 467.

[40] 张乃根:《条约解释的国际法》,上海人民出版社2019年版,第402页。

[41] R. Gardiner, Treaty Interpretation (2015), 181.

[42] 张乃根:《条约解释的国际法》,上海人民出版社2019年版,第369页。

[43] See R. Gardiner, Treaty Interpretation (2015), 287.

[44] See R. Gardiner, Treaty Interpretation (2015), 7, 182, 453, 464-5.

[45] R. Gardiner, Treaty Interpretation (2015), 63-4. 另见张乃根:《条约解释的国际法》,上海人民出版社2019年版,第368页。

[46] See L. Grover, Interpreting Crimes in the Rome 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2014). See also, The Prosecutor v. Al Hassan Ag Abdoul Aziz Ag Mohamed Ag Mahmoud, Public redacted version of the“Prosecution's final written observations regarding confirmation of the charges“, 24 July 2019, ICC-01/12-01/18-430-Conf, ICC-01/12-01/18-430-Red,P.T.Ch. I, 10 October 2019, 52. The Prosecutor v. Al Hassan Ag Abdoul Aziz Ag Mohamed Ag Mahmoud, Annex A to the URGENT Prosecution Notice of Reference List for Oral Submissions, ICC-01/12-01/18-402-AnxA,08 July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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