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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程序 特别程序
yuanxinqi427 2020-11-11

五、再审程序

CASE——甲诉A公司环境侵权案

|案例指引|

本案例通过一个简单的环境侵权案件,将再审程序所涉及的再审事由、再审审理范围、检察监督案件的处理以及案外人权利救济等间题串联成一个整体进行分析,目的在于使考生对审判监督程序设置的本质(纠正已经生效的民事裁判文书中的错误,确保裁判的正确性和合法性)有更深的理解。

|案情|

甲自2009年9月1日起至今承包村集体管理的内提河养鱼。2011年8月23日,甲发现从内提河自北向南流来乌黑发臭的污水,致使甲144亩水面上大小鱼类全部死亡。甲声称,A公司在徐杭河设置三个排污口,自2011年8月开始陆续向河内排污,而徐杭河通过沿河与内堤河相通;正是由于A公司的排污行为,导致污水通过上述河流流入甲所承包的内堤河养鱼河段,造成鱼虾全部死亡的严重后果。在与A公司协商未果之后,甲将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承担甲因此次水质污染导致鱼类死亡所遭受的损失50万元。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为确定甲的损失数额,一审法院根据甲的申请,委托B资产评估公司于10月18日作出了001号鉴定报告书,鉴定结论为鱼死亡损失38万元。甲先行垫付鉴定费2万元,并增加诉讼请求要求对方承担本案鉴定费用。一审法院判定A公司赔偿甲38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付清。上诉人(原审被告)A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生效后,A公司拒不履行判决,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的过程中,法院查封了A公司名下的紫光综合大楼。此时,案外人C建筑公司向法院主张该查封行为侵犯自身合法权益,因为其对该综合大楼享有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

A公司对二审判决不服,申请再审。A公司申请再审时声称,原一审法院认定甲遭受损失的依据是B资产评估公司作出的001号鉴定报告书,但B资产评估公司并不具备司法鉴定资质,也无从事渔业损失鉴定的相关资质,缺乏鉴定基础。除此之外,该鉴定报告书未经庭审质证即被一审法院作为定案根据,属于程序违法。法院受理了A公司的再审申请并裁定再审。

在案件的审查过程中,再审法院发现,原一审法院对甲"要求A公司承担其预支的2万元鉴定评估费"的诉讼请求并未予以处理。

|问题

1.就本案所涉及的以下相关事实,事实一:A公司在徐杭河设置排污口向外排放污水;事实二:徐杭河和沿河河中的鱼类一直正常生存,没有发生因水质污染导致鱼类死亡事件,并吸引来很多垂钓者前来钓鱼;事实三:甲因所饲养鱼虾全部死亡而遭受50万元损失;事实四:甲在发现部分鱼虾出现死亡迹象后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隔断内堤河受污染水源。以上事实应该由谁承担证明责任?简要说明理由。

2.A公司申请再审所依据的理由应当是什么?简要说明理由。

3.A公司向法院申请再审的同时可否向检察院申请抗诉?简要说明理由。

4.对于原一审法院遗漏的诉讼请求,再审法院应该如何处理?简要说明理由。

5.案外人C建筑公司可以通过何种救济途径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简要说明理由。

第二百条 再审理由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九条 申请检察院建议或抗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六、特别程序

CASE——孙某某申请宣告林某某死亡案

|案例指引|

本案例以真实生活中的案例为蓝本,主要围绕宣告死亡制度的相关问题展开。本案例具体讨论了申请人的主体资格问题、申请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的关系、宣告死亡的条件、非诉程序和普通程序的选择以及宣告死亡后产生的法律效果等问题,考查考生对相关程序设计、制度保障和产生的法律后果的熟悉程度,对于此类现实问题的解决有较强参考价值。

|案情|

孙某某与林某某于2009年7月18日登记结婚,居住于两人户口所在地的A省B市C区某村。林某某的娘家人依照当地风俗,赠与林某某人民币50000元,林某某将这笔钱款存在了自己的账户名下,存折由夫妻两人共同保管,但只有林某某才知道存折密码。婚后两人关系不好,一直未育子女,时有争吵,邻居多次劝阻仍未获成效。2012年7月,周围邻居多日未见林某某,向孙某某询问,得知林某某在未当面告知孙某某的情况下,留下纸条表示要自行外出打工,再无消息。

自林某某离开后,孙某某于2013年结识了同村沈某,交往一年之后开始同居。因开销增加,孙某某想起林某某未带走的存折,去银行咨询得知存折未被挂失,但因其不知密码,取钱未果。2015年2月25日,在沈某的一再催促下,孙某某与其前往当地民政局结婚登记,民政局工作人员指出孙某某与林某某的婚姻关系尚未解除,不能与沈某进行登记。

后孙某某于2016年9月9日,请求所在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孙某某系我村村民,于2009年7月18日与林某某结婚,婚后在我村居住。邻居都知道,孙某某妻子林某某于2012年7月离开家,外出打工,从此无联系。”

2016年9月10日,孙某某向A省B市C区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林某某死亡,同时提交了上述证明。林某某的父亲林某在得知此事后,明确表示反对,并且认为孙某某应当先申请宣告林某某失踪。2016年10月8日,A省B市C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因为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林某某下落不明,故对其申请予以驳回。

2016年10月13日,孙某某又向当地辖区派出所报案,寻找失踪的林某某。镇派出所出具证明,载明:"该人于2012年7月离家外出,后一直未回家,下落不明。2012年9月8日我所将该人立为失踪人员。后一直多方查找,未找到该人。"

孙某某于2017年10月14日再次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受理后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林某某的公告。公告期1年届满,林某某仍未出现,法院也并未收到其他有关线索。最终法院于2018年11月1日判决宣告林某某死亡,并当庭向孙某某宣判。然而,林某某在当日在他地申请办理了原有账户的销户手续,并且有录像录音和相关证件为证。

|问题|

1.孙某某2016年9月10日第一次向法院申请宣告林某某死亡时,林某某的父亲林某表示反对。根据当时有效和现行有效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上述态度分别且有何种法律意义?请说明理由。

2.林某在反对的同时提出的孙某某应当先申请宣告林某某失踪的理由有无道理。请说明理由。

3.结合孙某某提出的两次申请及法院裁判,谈谈孙某某申请宣告死亡应当满足什么条件。

4.考虑到孙某某实际上是想与沈某登记结婚的目的,他能否直接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与林某某的婚姻关系?请说明理由。

5.考虑到林某某于2018年11月1日重新出现,法院应当如何处理?请说明理由。

第一百八十四条 宣告死亡

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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