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1992 年12 月25 日晚上,海口市振东区上坡下村一处住宅起火,消防员灭火时发现一具尸体。警方勘查发现,厨房煤气罐被人搬至卧室门口点燃,死者身受多处钝器伤害、颈动脉被割断,遗体也被严重烧焦。办案人员在死者身上发现陈满的工作证,且经调查发现,陈满与死者钟某曾住在一起,后因经济纠纷搬走,遂将陈满列为这起杀人焚尸案的重要嫌疑人。1993 年9 月25 日,陈满被正式逮捕。
案发时,有被害人钟某的朋友李伟和郑斌在场。陈满因涉嫌故意杀人被侦查机关立案侦查。侦查中,侦查人员在陈满的住处搜集到了一件血衣,和一把匕首,当时由于情况紧急,未制作搜查笔录。随后侦查人员对陈满进行了讯问,同时制作了讯问笔录,但是由于情况紧急,讯问笔录上未经讯问人员签名。侦查人员在指定的咖啡厅对被害人的朋友李伟进行了询问,李伟说他亲眼看见陈满用及其残忍的手段杀害了自己的朋友钟某。当天下午,侦查人员将陈满的女友带到公安机关进行了询问,一开始郑斌否认陈满杀人,后来侦查人员说不如实作证就把他们作为共犯来处理,于是郑斌马上交代亲眼看见陈满杀害了被害人。公安机关为了进一步确定有关物品的真实性组织了一次辨认,在侦查人员马东的主持下,让目击证人李伟和郑斌分别对于本案的尸体进行了辨认。该案进入审理阶段,法庭审理中,陈满当庭提出自己的庭前供述是被刑讯逼供的。同时陈满的朋友郑斌在法庭上也做出了和先前不同的证言。为了证明该案讯问的合法性,公诉人当庭播放了讯问时的录像资料。
1994 年11 月22 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陈满在上坡下村租住期间,因未交房租与钟某发生矛盾,钟某声称要告发陈满私刻公章等违法行为并要其搬走,陈满遂起歹念。当年12 月25 日晚7 时许,陈满拿菜刀朝钟某连砍数刀致其死亡。后陈满将煤气罐搬到钟某卧室门口并点燃。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陈满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放火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海口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判决过轻,提起抗诉。1999 年4 月15 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2016 年2 月1 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陈满故意杀人、放火再审案公开宣判,撤销原审裁判,宣告陈满无罪。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裁判认定原审被告人陈满杀死被害人钟作宽并放火焚尸灭迹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依法应予改判。由于陈满的父母均已年逾8 旬,因此未能来海南见证儿子平反。当天只有陈满的哥嫂陈忆夫妇到庭旁听。目前,陈满已经出狱。根据本案回答如下问题:
1.本案搜查是否合法,血衣和匕首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搜查的合法性需要搜查证,紧急的情况下不需要,
搜查后要做笔录,
第七十三条
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笔录或者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 (一)勘验、检查、搜查、提取笔录或者扣押清单上没有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或者对物品的名称、特征、数量、质量等注明不详的; (二)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未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无复制时间,或者无被收集、调取人签名、盖章的; (三)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没有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和原物、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或者说明中无签名的; (四)有其他瑕疵的。 对物证、书证的来源、收集程序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该物证、书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言辞证据和实物证据使用非法证据排除,和《高法解释》73条规定的证据排除规则,血衣和匕首不能证明来源,不能找到来源要排除。
2.侦查中对陈满的讯问笔录是否绝对排除?
讯问笔录 讯问地点 讯问人员签字 讯问过程有无刑讯逼供 《高法解释》80 81 82(瑕疵补正)
并不是排除的内容,可以经过补正和做出合理解释的,没有经过讯问人员签字的和讯问的地点不符合规定是能够做出合理解释和补正的内容,
第八十条
对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讯问的时间、地点,讯问人的身份、人数以及讯问方式等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二)讯问笔录的制作、修改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是否注明讯问的具体起止时间和地点,首次讯问时是否告知被告人相关权利和法律规定,被告人是否核对确认; (三)讯问未成年被告人时,是否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人员到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人员是否到场; (四)被告人的供述有无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情形; (五)被告人的供述是否前后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被告人的所有供述和辩解是否均已随案移送; (六)被告人的辩解内容是否符合案情和常理,有无矛盾; (七)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以及其他证据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 必要时,可以调取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被告人进出看守所的健康检查记录、笔录,并结合录音录像、记录、笔录对上述内容进行审查。
第八十一条
被告人供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的; (二)讯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 (三)讯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被告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第八十二条
讯问笔录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讯问笔录填写的讯问时间、讯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等有误或者存在矛盾的; (二)讯问人没有签名的; (三)首次讯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被讯问人相关权利和法律规定的。
3.侦查人员对被害人的朋友李伟的询问是否合法?该证言可否采用?本案对于郑斌的询问是否合法?该证言可否作为证据采用?
询问的合法性 地点违反了《本法》规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 询问证人的地点、方式与要求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可以通过办案人员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高法解释》77 证人被害人指定地点或者家庭
第七十七条
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方式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询问笔录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以及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的; (二)询问地点不符合规定的; (三)询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证人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 (四)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段,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
改变证言应该看哪个证人证言有效,
证人和被害人不能威胁,绝对排除《非法证据排除规定》6
达到内心恐惧而违背自愿
4.侦查中的辨认是否有违法情况?该辨认结果可否作为证据使用?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
侦查机关组织的辨认,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不能确定其真实性的,辨认结果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二)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三)辨认人的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四)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尸体、场所等特定辨认对象除外。 (五)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过有关办案人员的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辨认结果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一)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少于二人的; (二)没有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的; (三)对辨认经过和结果没有制作专门的规范的辨认笔录,或者辨认笔录没有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的; (四)辨认记录过于简单,只有结果没有过程的; (五)案卷中只有辨认笔录,没有被辨认对象的照片、录像等资料,无法获悉辨认的真实情况的。
5.审判中,陈满提出自己被刑讯逼供的情形,法院该如何处理?
提供线索和材料,标准:法官合理怀疑即可。存在非法取证,先行审查,经过审查调查确实存在,法院要启动
标准:举证责任是检查机关承担,举证的合法性一定要达到确实充分,
《高检规则》第四百一十条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庭前供述系非法取得,审判人员认为需要进行法庭调查的,公诉人可以通过出示讯问笔录、提讯登记、体检记录、采取强制措施或者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的材料等证据材料,有针对性地播放讯问录音、录像,提请法庭通知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等方式,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其他证据的情形,需要进行法庭调查的,公诉人可以参照前款规定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证明。 公诉人不能当庭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建议法庭休庭或者延期审理。 在法庭审理期间,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必要时,可以自行调查核实。
6.关于陈满是否被刑讯逼供应由谁来证明,证明的标准是什么?
检查机关。
7.该案如果要判陈满故意杀人死刑,具体要达到什么证明标准?
《本法》第五十五条 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死刑案件》第五条
办理死刑案件,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 证据确实、充分是指: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 (五)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
办理死刑案件,对于以下事实的证明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 (一)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发生; (二)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与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三)影响被告人定罪的身份情况; (四)被告人有刑事责任能力; (五)被告人的罪过; (六)是否共同犯罪及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七)对被告人从重处罚的事实。
8.如果证人在法庭上当庭改变证言,法院该如何认定?
庭审中翻供,但被告人不能合理说明翻供理由,而庭前有罪供述与其他言词证据可以印证的,可采信庭前有罪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反复,庭审中又翻供,且证人证言亦不稳定,被告人庭前有罪供述不予采信;被告人庭前供述反复,庭审翻供,但证人证言稳定,且被告人有罪供述与证人证言吻合,排除刑讯逼供、诱供可能的,被告人庭前有罪供述可予以采信。 被告人多次供述中虽有有罪供述与证人证言一致,但该有罪供述与书证、物证等其他证据间存在重大矛盾且无法排除的,不应采信该有罪供述。
9.如果陈满遭到刑讯逼供或侦查机关威胁他说“如果不老实交代杀人的过程就把他媳妇抓起来”,陈满因为害怕再次受到刑讯逼供,在侦查阶段做了“重复性供述”请问法院该如何认定?
第一条
采用下列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一)采用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 (二)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 (三)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 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侦查期间,根据控告、举报或者自己发现等,侦查机关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更换侦查人员,其他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被告人自愿供述的; (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被告人自愿供述的。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十八条 换人换阶段
对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侦查期间,根据控告、举报或者自己发现等,公安机关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更换侦查人员,其他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的; (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期间,检察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的。
10.结合此案和我国刑诉的立法,谈谈你对“疑罪从无”的理解。
《本法》第五十五条 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证据证明,达不到
由来:借鉴国外的,
只存在一审中,
死刑复核再审二审都没有体现疑罪从无,留有余地的判决。
好处:
【案情】:据@大连公安10 月24 日通报,2019 年10 月20 日19 时许,公安机关接到报警,沙河口区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大连市沙河口区一名11 岁女孩被残忍杀害,死时身中7 刀,满身都是血和伤,裤子被脱到一半,抛尸地点距离女孩家仅百来米远,而凶手是14 岁男孩蔡某。
接警后,市公安局高度重视,立即组成专案组全力开展侦查。经连夜工作,于当日23 时许,在走访调查中发现蔡某某(男,2006 年1 月出生,13 岁)具有重大作案嫌疑。到案后,蔡某某如实供述其杀害某某的事实。根据本案回答如下问题:
1.公安机关处理未成年案件有什么特殊规定?
核查年龄,
2.检察机关处理未成年案件有什么特殊规定?
教育感化挽救,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借助社会力量帮教,一般不予逮捕,有效的监护。
《高检规则》第四百六十五条
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中,人民检察院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辩护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对于辩护人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不适宜羁押或者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形等意见的,检察人员应当进行审查,并在相关工作文书中叙明辩护人提出的意见,说明是否采纳的情况和理由。 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告知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代为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明确拒绝法定代理人以外的合适成年人到场,且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准许,但应当在征求其意见后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检察人员在讯问中侵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提出意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记录在案。对合理意见,应当接受并纠正。讯问笔录应当交由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并由其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捺指印。 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性检察人员参加。 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适用本条第二款至第五款的规定。询问应当以一次为原则,避免反复询问。
3.如审查起诉时检察院才发现蔡某某真实年龄才13 岁,检察院如何处理?
程度导流
4.检察院可否对蔡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若检察院对蔡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了,其法定代理人对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如何处理?
不能,不是456章罪名,
470
第四百七十条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拟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起公诉。但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无罪辩解,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无罪辩解理由成立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三百六十五条的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案件作附条件不起诉处理没有异议,仅对所附条件及考验期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采纳其合理的意见,对考察的内容、方式、时间等进行调整;其意见不利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帮教,人民检察院不采纳的,应当进行释法说理。 人民检察院作出起诉决定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撤回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第四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撤回起诉: (一)不存在犯罪事实的; (二)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 (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四)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五)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的; (六)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七)其他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撤回起诉后三十日以内作出不起诉决定。需要重新调查或者侦查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将案卷材料退回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建议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重新调查或者侦查,并书面说明理由。 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人民检察院不得再行起诉。 新的事实是指原起诉书中未指控的犯罪事实。该犯罪事实触犯的罪名既可以是原指控罪名的同一罪名,也可以是其他罪名。 新的证据是指撤回起诉后收集、调取的足以证明原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
5.此案被害人可否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哪些?
替附带民事原告写一“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法院应如何判决?
不负刑事责任,但是要负民事责任。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6.如检察院就此案起诉到法院,蔡某某认罪服法,可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法院可否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此案?请阐述具体理由。
认罪认罚不受涉嫌犯罪不受阶段限制,
但不可适用速裁程序。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相违背。
具结书法定代表人到场,
第二百七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具结书应当包括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罪行、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等内容,由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签名。 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有前款情形,犯罪嫌疑人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