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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件产品外观设计在申请阶段、无效阶段和诉讼阶段的简单论述

文 / 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 宁兵兵

■ 案件回放

中山市某个体具有一项太阳能路灯外观设计专利,且持续缴纳年费维持专利权有效,后发现中山市多家工厂抄袭了其外观设计专利,故而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出了专利侵权诉讼,被告据此对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中无效理由之一是:涉案专利的组件1和组件2组合后,不能得到涉案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中的组合状态图,组合状态图中的中间部位(如下图箭头所指)具有三排并列设置的灯珠面板,底端部具有一球形凸起,而组件1及组件2中并不具备上述构造,也无单独灯珠面板等组件。这不符合专利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的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和无效审查部经过审理,维持了涉案专利权继续有效。

■ 本案焦点

本案焦点在于,组件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时,提交的图片应当达到何种程度。

■ 法律依据

2010版本《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4.2.1节规定:组件产品,是指有多个构件相结合构成的一件产品。分为无组装关系、组装关系唯一或者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对于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应当提交组合状态的产品视图;对于无组装关系或者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应当提交各构件的视图。

第4.2.4节关于图片或者照片的缺陷: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缺少组合状态的视图;无组装关系或者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缺少必要的单个构件的视图。

■ 专家点评

1、申请授权阶段:

对于组件产品,根据其组装关系的不同,在专利申请阶段,其所要求提交的图片或者照片要求并不一致。在本案中,由于太阳能路灯各个构件之间的组装关系是唯一的,故,仅需提交组合状态的产品视图即可,并未强制要求提交所有构件的视图。本案中组合状态的六面正投影视图和立体图展示了组装后的产品,并显示了其同时要求保护的各构件的组装关系,已经达到了清楚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组件产品外观设计的程度。而组件产品中各构件的视图是为了进一步理解产品的相关组成构件的形状等要素。《审查指南》亦没有把缺少单个构件的视图作为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外观设计申请的图片或照片缺陷。组件产品外观设计申请时,根据各个构架之间是否有组装关系、组装关系是否唯一来确定需要提交的图片或照片视图,这也与组件产品外观设计在无效阶段和诉讼阶段的确权和侵权判定有关。

2、无效确权阶段:

在外观设计专利无效阶段,首先应当确定涉案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以在专利授权文本中的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外观设计为准。对于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在购买和使用这类产品时,一般消费者容易对整体外观设计留下印象,如水壶+加热底座构成的电热开水壶组件产品,榨汁杯+刨冰杯+底座组成的榨汁刨冰机。故,应当以组合状态下的整体外观设计为对象确定涉案专利保护范围,而不是以所有单个构件的外观为对象。对于无组装关系或者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一般消费者容易对单个构件的外观留下印象,如插接组件玩具产品,又如扑克牌、象棋棋子。故,应当以所有单个构件的外观为对象确定涉案专利保护范围,而不是以组合状态下的整体外观设计为对象。因此,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对于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应当将组合状态下的整体外观设计作为比对或评价对象;对于无组装关系或者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应当将单个构件作为比对或评价对象。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无效决定包含维持有效、部分无效和全部无效三种,但由于组件产品的专利权具有唯一而不可拆分的属性,这使得组件产品在专利无效程序中,并不存在部分无效的情形,只有全部无效或者维持有效两种情形;同样由于组件产品外观设计其唯一而不可拆分的属性,使得组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相对于单个构件的单独申请或者套件产品,其稳定性更好,对于组件产品外观设计专利,对比证据必须公开了所有构件的外观设计要素(形状、图案、色彩),才有可能将其无效。

3、诉讼侵权阶段:

对于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的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与该组件产品在组合状态下的整体外观设计相同或相近似的,应当认为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对于各个构件之间无组装关系或者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设计与其全部单个构件的外观设计均相同或近似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设计缺少部分单个构件的外观设计或者与其不相同也不相近似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需要指出的是,不论是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还是组装关系不唯一或无组装关系的组件产品,其保护范围均小于单个构件单独获得专利权的情形,单个构件可以通过如下方式获得独立的专利权,如单个构件单独申请、多个相似产品的合案申请,以及套件产品申请。

■ 申请建议

从上述分析可知,不论是无效确权阶段,还是诉讼维权阶段,组件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都是唯一而不可拆分的,其并不像多件相似产品的合案申请或者套件产品那样,在同一个外观设计专利中包含了对多个对象的保护。因此,有必要结合无效确权和诉讼维权,做好申请阶段的布局,个人建议如下:

单独申请+组件申请:

步骤a:对于组件产品,首先应当考虑其是否具有单独构件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客体(可以单独销售、单独使用);步骤b:若具有,再评估该/该些单独构件是否构成现有设计或与现有设计有无明显区别;步骤c:若具有单个构件与现有设计存在明显区别(并不要求所有单个构件都存在明显区别),则对该单个构件另案申请,同时对组件产品进行申请,如此可以获得多个权利基础,其中单个申请有利于对单个构件进行保护,相对于组件申请,涉嫌侵权产品更容易落入保护范围,而组件申请则有利于提高无效程序中专利的稳定性。步骤d:若单个构件不属于保护客体,或属于现有设计或与现有设计无明显区别,则建议进行组件产品申请。

案例1:智能手表(包括组件1表盘,组件2表带);首先,组件1表盘、组件2表带是可以单独销售的,符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客体的规定,其次,若组件1表盘、组件2表带与现有设计有明显区别,可以对表盘、表带分别单独申请一个外观设计,同时,对表盘1和表带2构成的组件产品进行申请;若组件2表带属于现有设计或与现有设计无明显区别,则只需对表盘单独申请,以及表盘+表带进行组件申请。在作为组件产品申请时,必须提交组合状态的视图,可以考虑提交表带2、表盘1的视图,其目的是为了更清楚的表达要求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但非必须)。

案例2:沙发(包括组件1/2沙发座、组件3/4椅座,其中组件1、组件2沙发座外观相似,组件3、组件4椅座外观相似),显然组件1/2或者组件3/4属于可以单独出售和单独使用的产品,符合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客体;组件1-4的组合状态可以有多种,属于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若组件1/2或者组件3/4相对于现有设计有明显区别,则可以采取两种申请方式:

方式A:组件1、组件2作为相似产品外观设计合案申请,组件3、组件4作为相似产品外观设计合案申请,并对组件1-4进行组件产品申请,可获得三个外观设计专利,不但可以对单独构件进行保护,以扩大保护范围,当涉嫌侵权方仿制了组件产品后,专利权人可以运用三个专利同时进行维权,达到更好的维权效果;在提交组件产品申请时,必须提交组件1-4四个构件的视图,可以考虑提交组合状态视图。

方式B:以套件产品合案申请,可以获得一个外观设计专利,不但对组件1/2,和组件3/4单独进行保护,还节约了申请费用和专利维持费用。

特别注意:在进行套件产品申请时,不能将组件1-4四个构件一起作为套件1-4进行合案申请,原因在于:成套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不应包含某一件或者几件产品的相似外观设计。本案中,组件1和组件2为相似产品,组件3和组件4也为相似产品,因此,在套件产品申请时,可以考虑将组件1和组件3分别作为套件1、套件3进行合案申请。

▎作者介绍

宁兵兵 专利代理师 律师资格

2011年毕业后即开始从事专利代理工作,同年7月加入嘉权,任职专利部,擅长机械结构、工艺流程、自动化控制等领域的专利申请,至今已经代理过700多件专利申请、400多件OA答辩和数十件专利无效、复审、诉讼案件,积累了丰富的专利申请、无效、维权、诉讼等方面经验。

其服务的企业有几十家,其中大型企业有大长江集团、江裕集团、海天集团等,通过与客户的充分交流和对工作的不断总结,为客户解决各种疑难问题和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切实合理的解决方案,多次获得客户的好评和高度肯定。

基于对国内专利制度和诉讼全面而深刻的理解,以及多年来丰富的实践经验,宁兵兵能够提供专利申请与审查、专利侵权与分析、专利维权与诉讼、专利预警与布局等多方面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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