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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获利四千赔款四万,赔了夫人又折兵

搭便车,确实会使我们能够更轻松和方便地达到终点,但是搭便车的前提,也是经由车主同意,才能搭便车成功。但是,事实是,现实生活中很多人为了目前可见的一己私利,选择非法“搭便车”。但是,这些便车有时通往的不是目的地,而是法律制裁。

近日,常熟法院对被告人范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范某应陆某新(已另案处理)的委托,为其生产带有“今世缘”商标标识的“金卡”面共计20906件,非法经营额达人民币52000元。

庭审中范某交代,其生产的“金卡”每张利润仅为2毛钱,2万多张商标的利润仅有四千多元。被告人范某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依据相关量刑情节,常熟法院判处范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获利四千多元,被处罚金四万元。这难道不是俗话说的“偷鸡不到亏把米”吗?还把自己的人生自由也亏进去了。但是,这样的违法行为会就此停止吗?

2018年,人民法院新收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一审案件4319件,同比上升19.28%;审结4064件,同比上升11.59%,说明刑罚对于惩治侵权假冒犯罪行为的作用更加明显。

商标侵权刑罚

依据《刑法》规定,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未经注册商标人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

二.行为人在客观上要实施了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即商标相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为同一种类。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一) 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二) 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三)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一) 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二) 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三) 其他情形。完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样各种各样的违法犯罪的事件,我们并不是第一次听闻,这样的刑罚的程度,也并不是第一次见闻;可是即使有很多的“前车之鉴”去提醒着人们不要因为一时的利欲熏心就去做违法的行为。但是,同时也有许多“前车之鉴”的成功让他们看见了当中的利益。

随着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知识产权的侵权刑罚只会越来越重。

最高法知识产权审判庭负责人林广海5月15日表示,中国法院已成为世界上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尤其是专利案件最多的法院,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公信力、吸引力、影响力显著提升,外国当事人自愿选择中国内地法院作为诉讼地的知识产权案件不断增多,我国正日益成为国际知识产权争端解决的“优选地”。

(部分信息来源新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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