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往行为理论讨论 六十一
工具理性行为 2
奥斯汀所说的以言取效的来源于:以言行事行为在目的行为语境中发挥了作用,只要具备如下前提,就一定会出现以言取效的效果;言语者在追求一定的目的的同时,还把言语行为与意图联系起来,并把言语当作实现目的的工具,而这些目的与表达的意义之间只是偶然发生了联系;
谁如果完成了以言表意行为,进而完成了以言行事行为,他也就进一步完成了另一种行为。如果有所表达,那么表达的内容通常会对听众、言语者或其他人的情感、思想或行为产生一定的影响;表达可以是用于计划,也可以是用于目的,但都是为了发挥影响。如果我们注意到这一...
工具理性行为 2
奥斯汀所说的以言取效的来源于:以言行事行为在目的行为语境中发挥了作用,只要具备如下前提,就一定会出现以言取效的效果;言语者在追求一定的目的的同时,还把言语行为与意图联系起来,并把言语当作实现目的的工具,而这些目的与表达的意义之间只是偶然发生了联系;
谁如果完成了以言表意行为,进而完成了以言行事行为,他也就进一步完成了另一种行为。如果有所表达,那么表达的内容通常会对听众、言语者或其他人的情感、思想或行为产生一定的影响;表达可以是用于计划,也可以是用于目的,但都是为了发挥影响。如果我们注意到这一点,我们就可以认为言语者是一种行为的执行者,在这种行为当中,以言表意行为或以言行事只是间接地表现出来,或者根本就不表现出来。我们认为,这样一种行为就是以言取效行为。
对以言行事行为和以言取效行为的区分引起了广泛的争议。从中形成了四个不同的区分标准。
(a)言语者在表达中所追求的以言行事的目的,是从构成言语行为的表达自身当中产生出来的。从这个意义上讲,言语行为是自明的。言语者借助于以言行事行为让我们认识到,他想把他所说的内容当作问候、命令、提醒、解释等。他的交往意图在于,听众应当理解言语的明确内涵。相反,言语者的以言取效的目的,和目的行为所追求的目的一样,并非来源于言语行为的明确内涵;对于这个目的,我们只能通过行为者的意向去反复揣摩,比如说:观察者看到他的一位熟人正在匆忙地穿越大街,他很难明白这位熟人为何如此充忙;同样,听众也很难领会对他的要求,并进而知道言语者在表达中还有什么具体目的。接受者最多只能根据语境去设法了解言语者的以言取效的目的。其余三个标准与言语行为的自明性特征是联系在一起的。
(b)根据言语行为的描述,如(1)和(2),可以推导出言语者的以言行事目的的前提条件,但无法推导出以言取效目的的前提条件,因为这些目的或许是目的或许目的行为者在完成言语行为时想要达到或已经达到的。在以言取效行为描述中,如(3)和(4),带有这样一些目的,它们超越了表达意义范围以及接受者所能直接领会的范围:
(1)s对h肯定地说,他已经炒了公司的鱿鱼。
如果“H”理解了“S”的话,并当真接受了下来,那么,“S”就用(1)中所给出的表达达到了以言行事的效果。这也同样适用于;
(2)H警告S,他不能炒公司鱿鱼。
如果“S”理解了“H”的警告(关键要看它在一定语境下所具有的是一种诊断的意义,还是一种道德呼吁的意义),并当真接受了下来,那么,“H”就用(2)中所给的表达达到以言行事的效果。接受了(2)中描述的表达,无论如何那都是对接受者的行为义务和言语者行为期待的一种证明。至于期待的行为行为结果是否会如期出现,则与言语着的以言行事目的没有关系。比如说,如果“S”没有炒公司鱿鱼,那就不是以言取效的作用,而是通过交往达成共识的结果,所以也是对接受者在肯定言语行为时所承担的义务的履行。根据:
(3)s告诉H,他炒了公司的鱿鱼,这样他就(故意地)让H大吃一惊。
可见,(1)中所描述的以言行事效果并不是充分条件,也就是说还不足以取得一种以言取效的效果。在其他语境下,听众对同一表达的反应可能非常淡漠。这点同样适用于下;
(4)H警告S不能炒公司的鱿鱼,这让S十分不安。
在其他语境中,同样的警告或许会更加坚定“S”的决心,比如,当“S”怀疑“H”居心不良的时候。因此,描述以言取效效果,不能脱离超越言语行为的目的行为语境。
工具理性行为模式在这里的解读比较复杂,因为其表达受限于目的行为语境。也就是说一般的情况下是不能直接表达,而是通过语言的表述,将其内在目的隐藏在其间才有可能达到目的效果的情况下,而撇开自己与预期会产生后果的关系。但是能否达到预先设定效果,这主要看接受者的理解以及自主鉴别能力,也就是我们常提到素质问题。其实,这里表达者同样一句话,对于不同素质的受众会得到不同的效果,(包括正面与负面的)这是因多种因数促成。
说直白了,有的人因为有鉴别能力,知道哪些可以接受,而有些人尽管也是各取所需,但他们是断章取义,乃至借题发挥。当然,还有的那些无脑的既不理解也不探究只是一味传播,并自以为是。